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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恋爱3年后因女友提分手索赔十余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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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1-6-3 16:20:05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  亚心网讯 (记者 董美玉 通讯员 王建忠)恋爱谈了近三年,男子为表倾心,赠送女友大量财物,女友提出分手,男子难抑心中不平状告女友,要求退还十万余元,及赔偿精神损失费三万元。   提起自己的恋爱经历,石河子市民陈先生苦不堪言,“几年来,我真心对她,到头来却人财两空。”陈先生说,2006年11月,经朋友介绍,他与某企业职员钱女士相识,交往一段时间后,便建立了恋爱关系。两人情投意合,很快开始了同居生活。   “相处两年多,为准备结婚,我先后花了五万元帮小钱装修房子,后来,又购买了家具、电器,还给小钱购买了戒指和化妆品等高档用品,花了近四万元,期间,我还为小钱交供暖费、养老保险近两万元,小钱的母亲还从我这里借走了两万元。”陈先生说,付出这么多,他只想感情能有一个圆满的结果。   可陈先生没有想到,2009年8月,两人在同居生活了两年多后,小钱突然向他提出分手。陈先生多次劝小钱不要冲动,最终还是未能扭转分手结局。   婚姻落空,辛苦积攒了多年的积蓄也打了水漂,人体艺术,陈先生内心无法接受,今年10月,他将女友告到法院,要求钱女士归还借款及为婚姻花费的财产,共计十余万元,并赔偿三万元精神损失费。   昔日的恋人,如今法庭相对。对于陈先生提出的十多万元的财物,钱女士并不完全认同,她要求陈先生“出示证据”。钱女士说:“他为我装修房子,购买物品,是他自己无条件的赠与。”钱女士只同意返还陈先生给她的橱柜、鞋柜等家具。   陈先生反驳说,两人恋爱期间送的财物是为结婚而赠送的彩礼,不是无条件的赠与,钱女士必须返还。   法官审案查证后,认为目前法律只支持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,但案件中陈先生为钱女士购置的物并不属于彩礼性质。   近日,经法官多次调解,陈先生和钱女士最终达成调解协议:恋爱期间,陈先生赠与钱女士的全部物品均归钱女士所有,支付的全部花费均不要求返还,并放弃对钱女士的两万元债权,钱女士需向陈先生支付三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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